朱世洪
  在偵查工作中,將被拘留、逮捕後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以辨認現場、起贓等原因提解出所,是偵查工作的現實需要,但也為刑訊逼供等非法偵查行為提供了時空條件,實踐中存在問題較多。為切實發揮提押出所檢察監督在貫徹落實刑訴法新規定、防範刑訊逼供、保障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針對當前提押出所檢察監督在立法、操作層面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意見。
  完善法律規定。刑訴法只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以及被羈押後應當在看守所內訊問的內容,而沒有明確規定偵查人員如因辨認現場、追繳贓物等偵查工作需要是否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偵查工作的現實需要未能在刑事訴訟程序法中得到體現,造成法律規定與現實需要相脫節。應當進一步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的提押出所事由、審批程序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即因辨認現場、繳獲贓物等偵查工作需要,經檢察長、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以便既滿足偵查工作的現實需要,又使提押出所程序有法可依。
  建立信息告知和現場監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提押出所以及還押回所時,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送返看守所時身體狀況異常或者發現有刑訊逼供跡象的,看守所應當立即告知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駐所檢察室)。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駐所檢察室)可以派員對提押出所、還押入所的有關事項進行現場檢察,監督看守所按規定做好對犯罪嫌疑人的體表檢查工作,督促偵查人員落實好提押出所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對提押出所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監督制止;對還押回所時發現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調查核實。
  建立檢察談話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還押回所後,如果接到反映,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駐所檢察室)應當及時與該犯罪嫌疑人進行談話,核實提押出所的時間、地點(或者去向)、理由、審批手續以及是否存在所外訊問等情況,重點瞭解偵查機關在提押出所期間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取證問題。談話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談話情況應當形成筆錄。
  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從效力層次看,關於提押出所的規定主要散見於高檢院、公安部的各種辦法、通知、規定等,缺少上位法的支撐,效力層次偏低,有的甚至是不向社會全文公開的內部文件。特別是在檢察機關應當如何加強對提押出所的法律監督方面,不僅缺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層面的立法規定,而且也缺少公安部、高檢院的聯合規定。目前涉及這一問題的文件有高檢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等文件,但存在責任追究不明確等問題,仍有細化空間。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駐所檢察室)發現偵查人員在提押出所期間對犯罪嫌疑人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情形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案件所處的訴訟環節,提請有關辦案部門對非法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發現偵查人員在提押出所期間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違法取證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建議偵查機關對有關偵查人員予以黨政紀處理。對偵查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出所辨認現場、繳獲贓物等名義將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進行訊問的,即便未實施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也應當建議有關偵查機關進行黨政紀處理,將違法所外訊問的責任落實到偵查人員本人,從而有效地威懾程序性違法行為,促使偵查人員嚴格依法實施偵查行為。
  (作者單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提押出所需加強檢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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